桂陽縣檢察院支持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磋商
2024-04-03 11:12:38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翔 | 作者: 李佩霖 | 點擊量:11010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佩霖)4月2日,桂陽縣檢察院支持磋商的兩起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圓滿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這是該院利用非訴訟方式,訴前化解糾紛、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的又一具體實踐。
今年1月,桂陽縣自然資源局執法隊經群眾舉報,發現李某文、唐某豐等人在桂陽縣樟市鎮高塘村大禾塘組、桂陽縣太和鎮社員村使用機械設備露天開采建筑用灰巖礦。該行為破壞了山嶺原有地貌,使得生態資源受損,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后,邀請桂陽縣檢察院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參與該案,提供法律支持,加強跟進監督。
經審查后,桂陽縣檢察院及時啟動支持磋商程序,全程參與見證賠償磋商,就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認定、修復啟動時間、磋商達成協議的積極意義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項發表了意見,對賠償義務人開展了釋法說理工作,并對有關賠償協議落實提出了具體要求。
經過磋商,涉案人員均認識到了非法采礦行為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的嚴重損害,自愿承擔責任,并保證將受損土地修復到位。
下一步,桂陽縣檢察院將繼續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切實把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檢察官提示:《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即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必須督促法定機關或有關組織起訴。只有在無適格主體或適格主體無起訴意愿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對于那些有意愿提起生態損害賠償程序的主體,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磋商是一種非訴訟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如果雙方愿意磋商,檢察院也可以采取支持磋商的形式來依法履職,這樣可以在訴前解決糾紛,節約司法成本,同時也能調和生產生活經營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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